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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诺威应用技术大学学籍注册条例(节选)

            (图片来源:http://www.spiegel.de/unispiegel/studium/bild-1107404-848342.html)

汉诺威应用技术大学学籍注册条例(节选)

熊光源 译

根据《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节第一条,汉诺威应用技术大学参议会于2013年5月7日召开会议,通过了下列《汉诺威应用技术大学学籍注册条例》,并于2013年6月12日在本校公告2013年第4期颁布。

第一节学籍注册

(1)申请者通过申请和学籍注册,录取为汉诺威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本校”—译注)学生,并在所选专业登记。他们学籍注册后成为本校成员,并享有《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和本校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学籍时颁发学生证(校园卡)。校园卡在每学期开始时生效。

(2)注册学籍的先决条件是,申请者

1.根据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第十八节规定,应具备所选专业要求的相关资质(高等学校入学资格),

2.被一限额专业录取,

3.此外,按照所选专业的条例规定,需提交具备录取及入学先决条件的证明,

4.出示缴纳了学期费用或者学习会费的证明。

按照本校既定的方针,对于具有同等学历证明的外国申请者,具备足够德语知识的证明(德国高等学校入学德语考试-DSH)是学籍注册的先决条件。关于德国高等学校入学德语考试,在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的各最新框架条例中有详细的规定。

(3)学籍注册是有相应期限的,如果

1.一门专业课程不再继续开设,

2.根据法院规定,申请者只能被暂时录取,

3.申请者只想学习某一部分专业课程,

4.申请者为参加交流学习而学籍注册,

5.学校只开设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

6.在特殊情况下,申请者允许在开学后的稍后时间才能按照《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第十八节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提供实习培训证明。

(4)如果申请者曾经被德国一所高等学校的同一专业录取,将会被本校同一专业的较高学期录取。如果申请者在外国或者在其他专业取得了可予核算的成绩,在相关负责单位出具了学业核算证明后,申请者将会被较高学期录取。

(5)如果所学专业划分为不同学习阶段,那么申请者只有在满足了学习及考试条例规定的先决条件后,方可学籍注册为更高年级的大学生。

(6)大学生获得大学生证以及学业证明。若大学生更改姓名以及住址,应立即书面告知大学生管理部门。校园卡若遗失,也应同样立即告知大学生管理部门。

(7)来自于合作院校的客座大学生,会被相应地录入较高学期。按照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规定,在合作院校学注册籍或其毕业证明,即为满足了先决条件。

第二节学籍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形式

(1)本校非限额专业的申请学籍注册时间,冬季学期截止于每年的8月31日,夏季学期截止于每年的2月28/29日;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延期。有别于第1款的规定,申请在限额专业注册学籍,必须在规定的关于接受学习位置的申明期限之内提出;第1款的第二半句相应地适用。

(2)学籍注册申请需使用本校自制的“学籍注册申请表”。申请须含:

1.申请者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以及所愿的专业和学期数,

2.关于所选专业的初期、中期、单元、单元部分考试或者毕业考试是否未最终通过的申明,

3.关于现在或曾在其他高等学校的哪些专业注册学籍以及相应的学习时间的说明。

按照第2款规定,在网上申请暨登记时,申请者还要以本校规定的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以上信息。

(3)在书面暨网上申请应提交暨补交:

1.经官方公证的所选专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证明,如有需要,经官方公证的翻译件,

2.身份证明(身份证、旅行护照或者出生证),

3.艺术专业的特殊艺术能力证明,

4.依据《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第十八节第六条,已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

5.用于登记与实践相关联专业的培训合同证明(框架合同),

6.若涉及转换学校地点的,在先前学校的学籍注册证明、成绩单、学业核算证明、学籍注销证明(可以在开学前补交)以及通过的初期、中期、单元、部分课程考试或者毕业考试成绩单,

7.依据可核算的学习成绩,申请进入一较高专业学期时,有关负责单位出具的学业核算证明,

8.外国申请者的含有居留许可的旅行护照以及具有足够德语知识的证明,

9.医疗保险公司出具的已履行医疗保险义务或免于参保义务的证明,

10.向学校账户缴纳到期的学期费用、学费的凭据;只有所缴纳费用进入达本校账户后,证明材料才齐备。

(4)如果大学生在本校转换专业,需要提出特殊登记申请。

第三节 召回学籍注册

(1)若大学生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召回初次学籍注册。此外,在学籍注册后的第一个学期,如果大学生基于联邦基本法第十二章a之规定须履行服务义务,而不能开始或者继续学业,则可以根据书面申请召回学籍注册。该申请只允许在相关学期结束前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视为从未学籍注册。

(2)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1.学业证明,

2.校园卡。

(3)若在开学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则退还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只有将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回后,方可退还各项费用。

第四节不予学籍注册

(1)不予学籍注册,如果:

1.申请者已经在其他高等学校注册学籍,并且不满足本条例第九节规定的先决条件,

2.不能提供根据《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规定缴纳到期学费的凭据;根据《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第十一节规定的学习贷款申请,在其被拒绝或者贷款合同完结之前,都可以作为学费缴纳证明。

3.不能提供医疗保险公司开具的已履行医疗保险义务或免于参保义务的证明。

4.最终没有通过所选专业的初期、中期、单元或毕业考试,或者失去了考试资格。

(2)可不予注册学籍,若申请者

1.不遵守程序规则,

2.患有德国《传染病保护法》中第三十四节第一条列举的一种疾病,或者在被怀疑患有此类疾病时,无法提供所要求的官方医疗证明,

3.被法律判决有侵害他人生命、性自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以及根据其罪行的类型,担心会危害或干扰到学校管理,

4.按照相应专业的各项规定,不能满足录取或者入学的先决条件,

5.具有认可为等值的外国学历证明,但是不能提供掌握足够德语知识的证明。

(3)如果不能提供缴纳到期学费的凭据,或者最终不能通过所选专业的考试,可拒绝注册学籍。

(4)在引入或者取消某一专业,且一些专业学期无法施行录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注册学籍。

第五节当事人申请注销学籍

(1)大学生可以随时书面申请注销学籍。如果在开学后一个月以内提交申请,将退还为该学期缴纳的学费。

(2)校园卡应随申请一并上缴。如不上缴校园卡,则不可能退还所缴学费。

(3)注销学籍可在申请之时,或者如未申请其他期限,则可在该学期末注销学籍。须给大学生当场开具或者随后寄出学籍注销证明。除非第一条第2款所列情况,否则不予追溯办理注销学籍。

(4)当事人申请注销学籍,并不能免除按照相应考试规定预设的补考义务。

第六节出于特殊原因的注销学籍

(1)大学生被注销学籍,如果:

1.他们通过了毕业考试,

2.他们最终未能通过考试,

3.在限额专业,召回入学通知书无可争辩,或者应立即施行,而且他们无法被其他任何专业继续录取,

4.没有按期缴纳某专业要求缴纳的参加费用,

5.没有在本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医疗保险证明,

6.通过胁迫、恶意欺骗或者贿赂获得的注册学籍。

在提醒期限并警告注销学籍后没有予以反馈,或者没有缴纳到期学费的,其学籍将在逾期后和学期结束时被注销。

在第1款情况下,如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通过了毕业考试,将退还所缴纳的各项费用。这同样适用于第2款,若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最终未能通过考试的。

第五节第二条相应适用于退还费用。

(2)如果学籍注册之后,已知或出现了导致不允许注册学籍的事实,大学生将被注销学籍。

(......)

第十三节责任

校务委员会对根据本条例做出的决定负责。

第十四节生效

本条例自在本校公告颁布之日生效。

同时终止此前的全部学籍注册条例。